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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18-07-27

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的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建系统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接一些海外项目或是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时,才真正接触和面对了这一国际通用的惯例——工程保证担保。这个过程是坎坷的,但同时也为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的发展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维护合约双方信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1991年,国务院决定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

1992年,建设部参与主办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发起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

1995年10月1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6年,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吸收了“质量万里行”的重要研究成果,提出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1997年2月,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举办的“贯彻《质量振兴纲要》高层研讨会”上,专题研究了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会后,建设部牵头国家10个部委共同探讨具体实施事宜。

1997年11月,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业风险管理考察团赴美国访问。考察团回国后即向建设部党组提交了考察报告,并翻译了大量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有关资料。建议借鉴美国经验,组建一家保证担保公司,取名“长安”,含“保证工程质量长治久安”之意。

1998年1月,建设部致函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提出与10个部委联合组建长安保证担保公司。

1998年5月,建设部发出“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

1998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营业期限没有终止日期,它表明长安保证担保公司的特殊性,可以重组,不可以终结。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的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商业化运作,股份制形式组建,以工程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信用保证担保和住房保证担保为特色。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

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以后,先后与北京市建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深圳市建设局签订合作协议书或开展有关合作,在上述五省市具体实施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8年10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和试点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要求,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表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从1999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的程序管理。”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凡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通知》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之后,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今后改革政府监督管理建设活动方式、以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指出可以先实行投标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经济发达城市发行试点。

1999年7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与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在北京联合举行“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高层研讨会,邀请了14个省市建委、建设厅(局)负责人参加。会议讨论起草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大纲(草案)》。

1999年9月8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工程要逐步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建商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制度。”

1999年12月,建设部政策法规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北京经济管理研究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第一期高级研修班”,试点省市、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代表80余人参加。原建设部副部长郑一军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把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的重点。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16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要求“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1999年12月27日~29日,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原建设部部长俞正声提出要加快全国试点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步伐。

    2000年1月1日,全国开始执行《招标投标法》。该法规中首次提出采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概念。

    随后,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该工作在“十五”期间要有重大的进展。

    2003年建设部在《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中特别强调“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2004年8月6日,建设部以建市(2004)13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应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

    2005年5月11日,建设部又以建市(2005)7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业主支付保函(试行)》等10项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这些文件,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担保活动起了制导性的作用。

纵观全国工程保证担保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国际惯例之一就已经随着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工程项目从国外引进到我国,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地都曾不同程度地参与和接触了一些运用工程保证担保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随着我国日益加快的对外开放的步伐,各省市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和条例,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模式。如北京市在199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中,都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的条款。随后在2000年出台的《北京市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更明确了实施工程担保的种类。再如深圳市在1999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要逐步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建商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制度”,2000年3月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市招标投标法》中,对工程担保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1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第12次会议上,深圳市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中,对工程保证担保做了强制性规定。2002年,深圳市建设局颁布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2003年1月1日,该办法正式开始在深圳实施。几乎与此同时,全国范围内的其他省市也开始和正在制定本地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例如:2002年12月,《沈阳市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同时《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办法》、《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分别颁布实施。广东、上海、重庆、黑龙江等地正在积极筹备和酝酿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推行。尤其是建设部2004年8月6日下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建设部建市(2005)4号文件以及建设部2006年12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市(2006)326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在我国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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